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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2017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滁建征补字〔2017〕26号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地〔2017〕791号)批复,同意滁州市2017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琅琊区扬子街道永阳社区集体农用地2.5834公顷(其中耕地2.2708公顷),建设用地0.5544公顷,合计3.1378公顷,用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现将滁州市2017年第16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 补偿安置标准及费用

本次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皖政[2015]24号)和滁州市人民政府(滁政办[2015]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一)  征收土地补偿费总费用233.5067万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农用地1496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480元/亩,总计64.1919万元;

2、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农用地28050元/亩,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4025元/亩,总计120.3597万元;

3、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分别按滁政办〔2015〕37号文件执行,其中青苗补偿费总计3.8751万元;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总计45.08万元。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支付,支付清单提供给滁州市国土资源局市区分局。

(二)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

本次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11人,采取货币补偿和养老保险方式安置:

1、征地补偿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土地补偿费的70%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安置。土地补偿费的24%划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专户。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在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时,从次月起按照标准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

3、土地补偿费的6%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二、补偿安置登记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被征收土地村组及农户持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有效证本、文件(土地承包证、身份证、户口本)等,到当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或社区)办理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养老保障安置登记。结果张贴于被征地所在村组公示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凡未如期办理登记的集体或个人,一律以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分局和琅琊区政府调查、清点结果为准。

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滁州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市区分局提出。

四、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统一划转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五、自开始现场清点调查之日起,凡属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种植物一律不予办理登记补偿。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17年8月24日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7/0829/32830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