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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新补助标准
本网讯我市贯彻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发出的通知精神,再次提高部分重点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全市26000多名重点优抚对象从今年的10月1日起享受新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我市重点优抚对象调整后的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为每人每年32990元、31950元、30900元,分别比2010年提高了4300元、4170元、4030元;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城镇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730元、7820元、7360元,调整为10480元、8990元、8460元;农村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240元、5010元、4790元,调整为6030元、5760元、5510元。以上二类重点优抚对象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约15%至20%。同时,对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0元,并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225元提高至255元,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不含已享受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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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1/1201/3119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