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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体局、编办、人社局,市直各学校:
为切实关心基层教师生活,促进教师队伍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皖政办〔2012〕35号)以及2015年11月19日市委常委会议纪要(29期)精神,经市政府和解决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领导小组同意,现就逐步解决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自愿申请。符合选调条件的两地分居人员,夫妻双方应联名提出选调申请。
(二)分年实施。分期分批选调夫妻两地分居的教师到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所属学校工作。
(三)公开公平。每年根据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所属学校教职工编制余缺和学科岗位需求情况,按照年度招考教师计划中的20%的比例确定年度选调名额,制订选调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选调工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二、选调对象
调入方为滁州市区(琅琊区、南谯区、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苏滁现代产业园)以外教育系统所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其配偶方为滁州市区工作人员,其中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须提供在滁州市区连续缴纳五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保证明。
三、选调条件
(一)调入方须符合下列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恪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爱岗敬业;
2.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国家规定的合格学历;
3.在教育教学岗位工作至少满5年(时间计算至公告发布之日起,下同);
4.在滁州市区工作期间,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至少满5年(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不受此条件限制);
5.年龄在45周岁以下,高级职称可放宽到50周岁;
6.所在学校及所属教育主管部门同意。
7.符合申报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调入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调动:
1.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的;
2.受到组织处理影响期未满或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
3.近5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
四、选调方式
根据《滁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选调积分量化表》的条件和标准,按调入方分居时间、能力水平、工作年限等进行量化计分,依据积分高低,在年度选调数额以内确定拟选调对象。根据调入方所在学校类别,任教学科、学段等,对应调入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但不得超编进人。
调入方受到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教育部表彰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津贴的,以及获得特级教师荣誉称号的,符合选调条件(一)、(二)规定且有相应岗位的,可直接调入。
五、组织实施
(一)成立滁州市解决教育系统教师两地分居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选调工作。
(二)市教体局牵头,市人社、编制等部门配合,核实市直和琅琊、南谯两区教育系统所属学校编制余缺等情况,在征求实际岗位需求的基础上,拟订年度选调数额、制订选调方案,发布选调工作公告,组织开展选调工作。
(三)市教体局会同市人社部门共同审核调入方申请材料,并依据《滁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选调积分量化表》进行打分,并将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拟定选调对象,报滁州市解决教育系统教师两地分居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办理调动手续,职称岗位实行有岗参与竞聘,无岗高职低聘。
(四)调出地教育主管部门和教师所在学校对符合条件的教师调出工作要给于支持,并妥善做好教师增补调整工作。
六、相关要求
(一)申请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且在5年内不得申请调动。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相关单位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严格执行选调工作程序,确保选调过程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本地实施办法。
本意见的解释权为滁州市教育体育局,从本意见颁布之日起,滁教【2014】1号文件自行废止。
滁州市教育体育局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马苗苗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7/0412/310073.shtml

滁州市教育系统教师夫妻两地分居选调积分量化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