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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效能办负责人答记者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制定《问责办法》的背景。
答:市第五次党代会刚刚闭幕,大政方针已定,目标任务已明确。出台《问责办法》,就是以实际行动深入贯彻落实市党代会精神。“冲剌全省第一方阵”目标如何实现?关键在落实。出台《问责办法》,主要是督促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各级干部的执行力,确保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就是要通过加大问责力度,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为实现党代会提出的目标,实现滁州跨越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问:《问责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哪些法律法规?
答:主要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滁州市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滁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形式、结果运用等,与上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都是一致的。
问:问责的范围和对象具体包括哪些?
答: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对象是承担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有关责任人是指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
问:《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有哪些?
答:主要是在执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过程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政令不畅、管理混乱、效能低下、工作贻误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问责的内容10个方面,重点是针对重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在督查中问责。从决策科学、推进力度、时间节点、质量效果几个方面,根据存在问题的程度来给予相应的问责。
问:《问责办法》规定的问责方式有哪些?
答:分两个层面,一是对责任单位问责,二是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对责任单位问责: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对有关责任人问责:情节较轻的,给予诫勉谈话,情节较重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问责形式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实行连带追究,在对单位处理的同时,视情节也要对单位领导问责;在对有关责任人处理的同时,视情节也要对单位问责。实行逆向追究,在对直接责任人处理的同时,也要对单位领导问责,对领导问责不下延。
问:《问责办法》如何组织实施?
答: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效能办对照各项重点工作的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采取集中督查与不定期抽查结合,明查与暗访结合,面上督查与点上抽查结合的形式开展督查,全程跟踪工作进展情况。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督促整改,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或整改不力、不予整改的,启动问责程序。市效能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有关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问责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问:对单位和个人问责结果如何运用?
答:问责的结果运用,实行“三挂钩”,与评先评优挂钩,与绩效奖金挂钩,与干部任用挂钩。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安排待岗培训。对受到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一年之内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问责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在当年年度考核中直接评为“不称职(合格)”。对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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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1/1101/3048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