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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出台
本网讯为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全市各项重点工作的执行力和落实力,近日,市效能办制定出台了《滁州市重点工作督查问责办法(试行)》。
《办法》的问责范围为全市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具有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象为承担重点工作推进落实的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
问责形式分为对责任单位问责和对有关责任人问责,对责任单位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责令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先资格。对有关责任人问责的主要形式为: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建议给予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两种问责可以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牵头单位、承办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一、决策不当,造成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或无法正常开展的;二、对市委、市政府部署的工作和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指示、专题会议纪要等拒不执行、消极应付的;三、遇到问题不及时沟通、协调、请示、报告,造成工作延误的;四、面对问题不敢担当,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工作进展的;五、明确牵头负责的,组织协调不力或推诿扯皮,影响工作推进的;六、弄虚作假,或瞒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工作效率低下,未能按计划进度和时间节点要求有序推进的;八、管理中存在严重问题,完成工作质量达不到要求和标准的;九、督办后整改不力或不予整改落实的;十、需要进行问责追究的其他行为。协办单位对责任明确的协办事项,不作为、慢作为,或推诿扯皮不执行,影响工作进展的,视情况给予协办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相应问责。
《办法》规定,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效能办负责对各项重点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查,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按有关程序处理。
对受到问责处理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安排待岗培训,依据问责程度,不得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合格”等次。对受到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人员,其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评为“不称职(不合格)”。一年之内单位或单位工作人员三次以上(含三次)被问责处理的,该单位本年度不得评为目标绩效考核先进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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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1/1031/30446.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