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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住之时盗窃朋友被判拘役
滁州网讯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据了解,刘某某因为没地方住,被好友好心收留,但他不知感恩,反而干起了盗窃的勾当。2016年7月4日上午,刘某某趁帮好友照看小孩、家中无其他人之际,将卧室橱柜内黑色皮包里黄金项链一条、黄金吊坠一个盗走。经鉴定,被盗项链及吊坠价值共计4863元。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行为构成盗窃罪。 (李维忠 记者胡文峰)
责任编辑:hex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6/1228/29694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