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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杂案怎么判?省高院发布8个参考性案例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 县委书记将赃款大部分交存到受其领导和控制的招商局、县委办,部分赃款用于公务,是否还构成受贿罪?对16名少女实施侵害,作案男子拒不认罪,不做辩解,“零口供”怎么判决?昨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发布第四批参考性案例。这批案件共有8件,对类案指导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起到强化促进作用。

赃款交存用于公务 改变不了受贿事实

2003年至2012年期间,毋保良利用担任萧县副县长、县长,县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869万余元,以及购物卡、美元、手表。

2006年至2012年间,他累计23次将现金1790万余元及美元等交存到萧县招商局、县委办。后1100余万元用于公务支出,400余万元用于退还他人、为退休领导违规配车及招待费用等。

合肥市中院于2014年2月作出判决,毋保良犯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裁判要点]

“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的规定,是针对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但客观上收受他人财物并及时退还或上交的情形。毋保良具有受贿故意,并非及时、全部上交。交存款物的部门非纪律检查部门和廉政专用专户,而是毋保良主管、便于控制的县招商局和县委办。另外,交存款物后主要用于公务支出,是其受贿犯罪后对赃款、赃物的处置,不影响受贿的性质。

保健品吹牛贻误病情 死者家属获经济赔偿

2010年8月,苏女士因身体不适前往肿瘤医院检查,发现其右乳长有疑似恶性肿瘤肿块,苏女士未继续检查,返回家乡绩溪县。

周某某是某生物公司在绩溪县的经销商。周某某向苏女士推荐其经营的系列保健产品。苏女士通过了解“活力宝”等保健产品的宣传资料,轻信这些保健产品对其体内的肿块具有治疗作用,于是购买服用,花费49760元。

2011年8月,苏女士病情加重就医,诊断为“右乳癌伴右腋下淋巴,考虑双肺及肝脏转移”,进行了手术。 2012年12月,苏女士因病情恶化入院,次年1月出院死亡。

苏女士家人状告周某某和某生物公司,赔偿双倍货款以及赔偿医药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0万元。周某某在销售过程中,向苏女士展示了产品宣传资料,称“活力宝”主要作用及适用人群包括“抗肿瘤、肿瘤患者”。苏女士家人认为,这些保健品与延误乳腺疾病治疗及苏女士死亡之间有关系。

[裁判要点]

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且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保健功能为准,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法院认为,周某某向苏女士提供的宣传资料,不同程度地明示或暗示“活力宝”具有抗菌、抗肿瘤等作用,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另外,苏女士死于乳腺癌,无证据证明其死亡与周某某、生物公司的违规宣传有因果关系。

宣城市中级法院认为,苏女士家人主张的按双倍货款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判令周某某、某生物公司连带赔偿苏女士家人经济损失99520元。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52次 甚至包括男女关系

2014年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徐芳(化名)及丈夫以公民监督为由,分别向宣城市人民政府、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众多部门,就相同或类似事项共提起至少252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徐芳收到相关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分别向安徽省住建厅、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等众多复议机关共提起54次行政复议。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又分别向合肥市中院、宣城市中院等提起政府信息公开诉讼40次。

徐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类诉讼均因房屋被拆事由引起,其丈夫已于2014年2月对宣城市城管局就其房屋作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7月,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书已生效。

徐芳申请公开的内容繁多,有些明显不属于政府信息内容,如行政机关打印机数量、品牌、型号,工作人员受贿及发生男女关系次数等信息。

法院认为,徐芳借此表达自己不满情绪,行为已明显偏离公民依法、正当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正常轨道,悖离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初衷与立法目的。法院因此驳回她的起诉。

[裁判要点]

对于当事人重复多次就相同或类似事项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的,法院对其起诉应严格审查。若起诉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不具有正当性,应驳回其起诉,以防止权利滥用。

强奸16名初中女生 零口供照样判死刑

自2009年起,王某通过QQ聊天、微信等方式寻找初中未成年幼女、少女,以交友为名与她们聊天,并在一些学校的贴吧中称自己在社会上“混得好”,经常打架,很多人都非常惧怕他。王某寻找机会以诱骗、威胁、恐吓的方法要求与幼女、少女见面,并扬言若不见面就对她们进行殴打。

王某将她们带至宾馆房间,采取语言威胁或暴力手段将她们侵害。王某先后对16名未成年少女(其中有8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强奸,被害人分布在7所中学,王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王某归案后,对犯罪事实拒不供认,基本上属于“零口供”。一二审期间均拒不认罪,也不做任何辩解。二审开庭时拒不出庭,并采取自残方式企图逃避审判。芜湖市中院于2014年3月判处王某死刑,之后得到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裁判要点]

通过综合考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认定王某的犯罪事实。对于客观证据薄弱、被告人“零口供”刑事案件,法院需要综合分析认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完成刑事证明过程。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6/1104/2900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