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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来安:男子服刑期间逃脱再度入狱

滁州网讯 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了一起脱逃案,被告人刘某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脱逃,构成脱逃罪,法院最终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1998年6月,刘某因犯破坏生产经营罪,被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判决生效后在来安县看守所服刑。1998年11月4日上午,刘某等人在看守所菜园内劳动时,趁管教民警不备脱逃,并化名先后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生活至今。刘某脱逃后尚有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五个月零七天。2006年,来安县公安局对刘某签发刑事拘留证,并上网追逃。2015年10月,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某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应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综合主动投案等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6/1010/2794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