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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盗超市 旌德95后青年进班房
据皖南晨刊报道,出生于1996年的荣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入超市盗窃,盗得财物1500元。近日,旌德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荣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与前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
2015年8月22日深夜,荣某来到某超市,见超市内无人,起意盗窃,将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500元盗走。案发后,荣某于8月26日被抓获归案,其亲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退赃,酌情从轻处罚;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缓刑期间盗超市 95后青年进班房
责任编辑:朱浩民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6/0818/271160.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