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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吞婆婆赔偿款 法院调解予返还

本网讯死亡赔偿对象不仅有夫妻、子女,还应包括受害人的父母。近日,来安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私吞”婆婆赔偿款案,经法院调解,婆媳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经查,李婆婆现已年近八旬,其子李某于2009年9月13日因车祸死亡。高某系李某之妻,李婆婆的儿媳。2009年9月23日,高某和肇事车主郝某达成赔偿协议,郝某累计赔偿李某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25万元,此款包括李婆婆的赔偿份额。协议生效后,高某已领取17万元,但至今却未支付李婆婆赔偿款,李婆婆索款无着,遂诉至法院,要求高某返还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42000元,郝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婆媳二人自愿达成协议:高某返还李婆婆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计人民币11000元。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1/0503/2553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