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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一法院闹乌龙:判决书落款日期比开庭时间还早
新安晚报 安徽网(www.ahwang.cn)讯 判决书落款日期为“2015年10月15日”,开庭日期却是“2015年11月17日”。近日,池州市民孙某打官司时收到这样一份“早产”判决书,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判员岳某回应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了判决书落款日期笔误,目前已经做了补正裁定。
池州市民孙先生是一家公司老总。因为生意上的一起纠纷,孙先生于去年11月17日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打了一场官司,他是被告。近日,孙先生收到判决书,却让他哭笑不得。“开庭日期是2015年11月17日,判决书落款日期却为2015年10月15日。法院判决书中竟然出现了错别字,这也太不严谨了。”孙先生表示。
昨天下午,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查看孙先生收到的判决书发现,这是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2013年5月30日,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了经销合同,期限为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3日,经销区域为池州市、铜陵市。当时,双方还约定了货款结算方式,后因货款结算发生纠纷,遂诉诸法院。
昨天晚上,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电话联系上该案审判员岳某,对方回应称,由于工作疏忽,造成了判决书落款日期笔误,“获悉这一情况以后,已经做出了补正裁定。”
王齐斌 新安晚报、安徽网记者 蒋六乔 朱春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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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处见法治的严肃
司法机关不仅需要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也需要极致的严谨、认真。严谨不仅体现在案件的审查、证据的辨析等“大方面”,也体现在细节之中。判决书的落款日期出现了错误,表面上看,这只是一个简单的笔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没给原告、被告带来什么困扰;但正是这个笔误,有损法治的严肃性。
任何重大决议都是由一个个细节组成的,法治的严肃性,说到底就体现在细节里。日期弄错或许可以当成“不幸中的万幸”,倘若判决书里的文字出错,甚至判决结果出错,就可能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伤,甚至引发更加严重的后果。以小见大,司法部门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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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6/0302/24995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