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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矿石,打警察 妨害公务获刑罚
不顾法纪明目张胆盗采国家矿石,被抓现行后竟然猖狂袭警。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被告人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日14时许,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队接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凤阳县大庙镇邬岗矿山塘口盗采石头,执法队员丁某某和罗厚德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已另处)、薛某某(已另处)等人正在用挖掘机盗采石头,遂上前制止并要求驾驶员交出挖掘机钥匙,被告人王某某等人明知丁某某等人是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队的工作人员仍上前阻扰,并强行将挖掘机驶离现场,凤阳县大庙矿山联合执法队的其他工作人员闻讯后赶往现场,在大庙镇三力矿区入口处将该挖掘机拦下并扣留了挖掘机钥匙,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见状,便联系矿山附近的村民到场阻扰执法队员执法,村民到现场后,李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等人与村民强行抢夺丁某某手中的钥匙和围堵其他执法队员,在抢夺钥匙的过程中致丁某某的左手小指受伤,后李某某又电话联系他人送来一把挖掘机钥匙,强行将挖掘机开走。经凤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丁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等人与被害人丁某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并已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并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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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1127/23126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