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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安装工坠亡 发包方也应担责
滁州网讯 江苏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为A公司)与滁州市B公司签订门窗工程合同,在施工中B公司员工黄某不慎坠楼身亡,随后两公司就赔偿责任划分意见出现分歧,A公司认为公司是发包方,对于黄某的坠楼不承担任何责任。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作为发包方也应承担责任。
事发后,B公司与黄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B公司一次性赔偿82万元。后A、B公司达成协议:在双方就事故责任划分或赔偿比例达成一致前,由A公司垫付22万元,B公司垫付60万元(从A公司处借)。后双方就事故责任和赔偿比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认为自己无任何责任,故诉至琅琊区人民法院,请求B公司返还82万元。
依据建筑法相关规定,A公司作为发包方,其未在阳台的临边安装栏杆,其应当负主要责任;B公司作为承包方,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持证上岗,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故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B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何 旭
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211/2292.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