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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滁州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滁州、芜湖、铜陵市等三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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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15/0925/198147.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