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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级法院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纪实
绝不让“老赖”逍遥法外
——我市两级法院有效执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纪实
记者喻 松 通讯员梅克寒 朱一村 实习生高心宇
“法官,我现在就还钱,请把我从失信黑名单中‘拖’出来吧。”近日,一直不见踪影的“老赖”胡某,竟主动带着执行款10万元,来到凤阳法院,要求还款。原来,胡某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被限制乘坐飞机。他这才知道,自己已被法院列入了“失信黑名单”,以后别说飞机,就连高铁、动车也可能也乘不了。这是我市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工作中的一个生动事例。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实施两年来,滁州市两级法院准确把握和正确适用该司法解释,通过最高院和省高院信息数据库不断加大依法纳入失信名单的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共交通工具等不断创新发布失信信息的方式,通过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不断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多手段、高密度、全方位曝光“老赖”相关信息,对“老赖”予以制裁和限制,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截至7月16日,滁州市两级法院已发布失信被执行人2638人次,其中自然人2412人次,法人226人次;失信被执行人慑于纳入失信名单受到信用惩戒而主动履行321人次,其中自然人277人次,法人44人次。
建立失信黑名单,不让“老赖”过好日子
法院判决了,可是失信被执行人要么玩“失踪”远走高飞、要么耍赖不还钱,有的还大摇大摆地出入高档场所,进行高消费,毫无顾忌。这种情况既给执行人带来困扰,也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让法律公信力大打折扣。
市中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庭长余明峰告诉记者,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2013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建立黑名单制度。《若干规定》对“老赖”具有明显惩戒功能,凡是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的被执行人将会在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证方面受到限制,同时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相关媒体和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的方式,还具有一定的威慑功能,从而从道德层面上也让失信人员处于一种无形的不良舆论压力下。
“总之,被执行人一旦上榜,其很多行为在许多领域将受到限制。并且随着法院与相关单位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深入推进、社会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挤压‘老赖’社会活动空间方面将会显现愈来愈大的威力。”余明峰说,全市法院高度重视失信人制度的落实工作,不但由承办法官依职权将失信被执行人及时录入失信名单库,还安排专人负责审核和发布工作。为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震慑潜在失信被执行人,维护法律的尊严。市中院依法从宽纳入失信名单:凡是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且不能证明其是五保人员或者低保对象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只要没有申报财产或者申报不实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吴某与李某原为夫妻,育有一女。2014年经全椒县人民法院调解,夫妻协议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吴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600元生活费,直到小孩独立生活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凭正式发票各自承担一半。然后李某不愿履行法院判决,2015年2月5日,吴某向全椒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官收案后,即联系被执行人督促其主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随后,执行法官又多次找到被执行人向其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并告知若仍拒不履行便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5年3月10日,执行法官再次电话联系李某督促其履行时,其仍无任何主动履行意愿,且态度蛮横。4月15日,执行法官作出执行决定书,依法将李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4月29日是,李某一反常态主动向执行法官打电话,承认错误并表示积极履行还款义务。经询问得知,一次李某在购买动车票时,购票系统上显示“法院限制”而导致无法购买。这次李某终于意识到了信用惩戒的威慑力,促使其主动履行了义务。
全方位曝光,让“老赖”无处遁形
今年春节前后,无论是在滁城、定远等地闹市街头的大型电子广告显示屏上,还是在公交车内的车载电视屏幕上,人们都会经常看见我市法院执行机关提供的拒不履行执行给付义务的被申请执行人的相关信息。“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对这些欠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老赖,就是要通过这样的难堪手段和做法,不断挤压他们的生存空间,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守法的良好环境”。许多市民对此都给予积极评价。
为构建诚信社会、推进平安滁州、法治滁州建设、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进一步破解执行难问题,打击规避执行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若干规定》和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等20家市直单位联合签署的《滁州市“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精神,市中院在各类媒体上先后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成上下法院联动、多媒体互动、多部门惩戒的良好执行氛围。据介绍,全市法院除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公交车等方式曝光“老赖”外,还在广大农村采取切合实际的曝光方式,如在村委会等公共场所张贴公告、放置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宣传册等。
2014年12月20日,临近新年,到了部分被执行人返乡的黄金时间。南谯法院迅速出击,主动和公交公司合作,在城市主要线路的公交电视上滚动播放“老赖”照片及信息。家住市天乐小区的许某因长期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了电视,那几天,他频繁接到亲友的询问电话,尝到了丢人的滋味。几天后,许某主动打电话到南谯法院,表示愿意支付欠原告的62500元轮胎款。
今年7月2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失信被执行人新闻发布会,并宣布在《滁州日报》等媒体上公布933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立竿见影的是,有几个上榜的失信被执行人在得知《滁州日报》发布其个人失信信息后,便立即联系法院主动履行债务,并要求撤下其失信名单。此外,该院还在官方微信——安徽省滁州中院适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不断扩大失信信息社会覆盖面,让“老赖”无处遁形。
“类似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自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以来,引发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余明峰说,在下一步的制度实施过程中,全市法院将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申请途径的实现,充分发挥由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这一途径的重要作用,保证申请执行人申请纳入和法院依职权纳入两种启动模式并行不悖。
打击拒执犯罪,重拳惩治“老赖”
除了采取黑名单,依法曝光“老赖”之外。全市两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认真摸排可能涉及拒执犯罪线索,并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报道,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惩治抗拒执行违法犯罪行为的强大舆论氛围。在公、检、法各部门的相互配合支持下,全市法院共移送犯罪线索15人,实际判处2人,共对202人实施了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违法行为人,威慑了一些潜在的被执行人。
张某某不履行农村建房施工合同,拖欠李某工程款。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李某工程款计人民币48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来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于2013年3月25日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某以申请执行人李某为其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规定义务。该案经本院“四查”,确定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3年9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4年9月10日,经法院查询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2991.69元(后此款被被执行人张某某转移);2014年11月17日查询到张某某在另一银行账户中有存款13600元。法院认定被执行人张某某的上述行为属于有财产拒不履行,涉嫌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来安县公安局。2014年12月4日,公安机关将张某某控制后,促成张某某于李某之间达成和解协议,至此本案执行完毕。2015年来安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判处拘役三个月。
在全力打击“老赖”的同时,我市两级法院加大对特困群体的关爱。两年来,全市法院启动特困群体救助资金,共对261名特困申请执行人发放救助资金230多万元,充分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执行法官将执行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款现场兑付给农民工。姜华摄)

(公交车上晒“老赖”。李邦军摄)
构建打击“老赖”的天罗地网
喻松
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多年来,由于“老赖”们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很多案件难以执行,“执行难”也一直是法院面临的一道难题,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落实裁判结果、兑现司法承诺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过程的最末端,是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最后环节,不仅受到案件当事人的高度关注,也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很多人将其视为司法公信的重要尺度。若执行不好,法律与生效裁判将成一纸空文,胜诉方的法律权益也会沦为空中楼阁,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将明显折损。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强。诚实守信是做人的基本品格,也是每个人良好道德境界的前提,更是人与人之间建立良好关系的关键。自古以来,诚信就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老赖”这一特殊群体的存在,既损害了司法公信,也给执行人带来困扰,只有让“老赖”们为自己的失信行为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彻底打掉“老赖”的嚣张气焰。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上级法院文件精神,大力实施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让“老赖”在各类媒体上曝光,压缩他们的生存空间,敦促他们履行义务。通过两年多的实践,这一方式得到了社会舆论的积极支持,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被执行人“不敢赖、不愿赖、不能赖”的氛围越来越浓,对于建立“守信者赢,失信者亏”的评价体系,引导诚实信用的社会风尚具有积极作用。
我们要看到,虽然我市在治理“老赖”上取得一些成绩,但是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治理“老赖”的方式还要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当前,要继续加大力度,推进这项工作,构建起全社会打击“老赖”的天罗地网,让“老赖”寸步难行。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录入数量,凡是符合条件的,均要录入到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和全省法院信用惩戒“黑名单”信息数据库。打击“老赖”不能让法院“一个人战斗”,要继续加大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金融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与合作,拓宽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构建起一个诚信的监控网络,让失信者在工作与生活中感到处处受限,增大违信的边际成本,从根源上铲除掉“老赖”们滋生的土壤。打击“老赖”除了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通告给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实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同时还根据被执行人的身份,向有关单位和部门通报,让“老赖”在政府采购、招标招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提拔任用等方面受到更加严厉的限制。

(在闹市区通过电子屏滚动播出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王中杰摄)

(多警种配合执行法官执行重大案件。 梅克寒摄)
握失信惩戒利器 解法院执行难题
——市中院执行庭负责人就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答记者问
记者喻松 通讯员杨志
记者:什么是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
答:失信被执行人,俗称“老赖”,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不具备中止、暂缓执行等法定条件的,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开制度的落实是法院积极参与国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对引导诚实信用的夯实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的信息基础,建立健全惩戒制度,压缩恶意逃债者的生存空间,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建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数据库和全省法院信用惩戒“黑名单”信息数据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3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制度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确定。
记者: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将受到哪些信用惩戒?
答:失信被执行人受到的信用惩戒范围广泛,与个人的社会生活息息相关。简要概括有以下几个方面:
失信人的社会形象遭受打击、个人信用收到质疑;禁止乘坐飞机、高铁、列车软卧、动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对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有关措施;失信自然人不得担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限制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招标;暂停或减少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相关部门限制其高消费、不予办理出国签证、不予注册公司。总之,被执行人一旦上榜,其很多行为在许多领域将受到限制。并且随着法院与相关单位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深入推进、社会征信系统的不断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制度在挤压“老赖”社会活动空间方面将会显现愈来愈大的威力。
问:什么样的被执行人会被纳入失信名单对外曝光?纳入名单又需经过什么程序?
答:依据《若干规定》,以下六种情形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在纳入失信名单的启动程序上,依据《若干规定》第二条,有两种方式:1.当事人申请纳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失信情形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法院经审查后作出决定;2.法院依职权纳入,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存在法定失信情形时,可以依职权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问: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后怎样才能补救,并从名单库中删除失信信息?
答:欠债还钱,只要失信人履行债务后,当事人便可以申请将其失信名单删除。依据《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人有关信息从失信名单库中删除: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责任编辑:wan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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