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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转让宅基地 违反法律判无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出售或转让。近日,明光市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依法判决王某某与徐某某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无效,被告人徐某某需返还原告宅基地转让金91000元。
据悉,王某某是明光市的一城镇居民,而徐某某则是该市林庄村的一居民。2006年8月13日,王、徐二人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徐某某将林庄新区的一处宅基地转让给王某某建房使用。协议签订当日,王某某便将91000元的宅基地转让金付给徐某某。此后,王某某因不能如期建房,要求徐某某返还转让金,徐某某则依据协议拒不返还。无奈之下,王某某一纸诉讼将徐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某返还其宅基地转让金。
法院审理认为,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被告徐某某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转让给原告王某某,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双方基于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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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chuzhou.cn/2009/1106/13635.shtml
